将设计施工的总承包视为EPC,最容易受损的地方,并不在于名称,而在于你究竟对哪些结果承担责任。
设计合同一份,设计单位一般盯着图纸,计算书,审查配合,最多再编制设备的招标文件,帮助业主进行设备招标工作。
施工合同中,施工单位紧盯现场,将人、机、料、工序进行组织,按照合同将工程建造出来。
設計施工總承包的管理邊界比單獨設計或單獨施工更寬,但它不一定覆蓋項目的全部鏈條。
EPC则将设计,采购,施工,调试开车列入一个总承包的责任之中,有些原本是业主处理的,也可能被列入总包的范围。
现场最为直观的区别在于,设备出现了问题,由谁来进行协调。
设计单位或许只负责技术方面的文件,或者施工单位则可能仅仅负责安装的实施,设备的供货商分别面对合同的对象。
EPC的总承包商需要将设计参数,采购设备,现场安装以及调试结果串联起来,设备购买错误,接口不匹配,开车无法达到目的,责任难以再分成几段甩给别人。
合同模式不能仅看一句采用总价。
设计合同通常采用总价的形式,设计公司的利润往往来自于人员的配置以及工作效率,如果完成了同一个设计,所消耗的标准的人工时数量越少,成本就越低。
这样的合同一般承担有限的责任,责任的上限一般都不高于设计方案的价款。

EPC总价合同并不轻松,合同将投资,工期,质量,性能等目标明确,考核条件更为严格。
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,处罚有可能直接吞噬利润。
这就是EPC让人又害怕又想做的所在:风险压过去,利润空间随之而来。
项目目标差别,在冲突处理中。
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都主要负责自身的合同目标,设计的优化是否便于施工、施工的调整是否会对后续的运营产生影响,不一定能够被同一责任主体所统筹。
建设单位要的是安全,质量,进度,成本都能够落实,而设计,采购,施工分开的时候,各个方面很容易首先守住自己合同的边界。
EPC的总承包商和发包人目标更为接近,因为,总包商需要对工程的整体结果进行负责,内部的冲突不能仅仅依靠一句“这并非我的范围”来解决。
干系人也会突然增多。
设计项目中常见的对象包括业主管理员、监理人员、施工调试员和施工图审查员。
EPC还需要面对设计公司、施工公司以及一批设备供应商,接口数量越多,协调的成本就越高。
因此,设计施工的总承包并非是简单的英文缩写就可以变成EPC的,关键是要看采购,调试,性能目标以及整体交付的责任是否真正被纳入到合同之中。
如果想要判断自己接受的是哪一种情况,不要仅仅只看项目的名称,要把合同的范围、责任的边界以及考核的条款一项一项地翻出来查看,答案一般都是写在那里的。